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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约定债权担保何时作废(保证债权人仲裁诉)

更新时间:2024-03-21 20:34:59 点击:目前没有统计
根据《担保法》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,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,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;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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