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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三十六条规定了什么(监护人监护组织职)

更新时间:2024-03-21 18:43:32 点击:目前没有统计
民法总则三十六条规定有以下内容:《民法总则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,撤销其监护人资格,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,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:(一)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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